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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申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董克敬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德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董克敬,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德旺,赵虹,刘洪岐,吴凯会,么永,么志山,唐广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申1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董克敬,男,汉族,1979年8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园加工区西三道***号金融中心*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洪,该单位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德旺,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虹,女,汉族,1976年1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洪岐,男,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凯会,男,汉族,1956年11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么永,男,汉族,1979年7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么志山,男,汉族,1953年5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唐广英,女,汉族,1954年1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再审申请人董克敬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德旺、赵虹、刘洪岐、吴凯会、么永、么志山、唐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汉民初字第3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董克敬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董克敬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克敬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秀玲审判员  高荫旗审判员  赵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靳一诺速录员  朱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