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0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897号原告:徐某,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王某,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徐依婷由其决定跟谁生活至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女儿徐迦含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为婚生女儿徐依婷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女儿徐迦含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抚养费依法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年××月××日,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长女,取名徐依婷;××××年××月××日,双方生育次女,取名徐迦含。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产生矛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业银行)。代理审判员 朱梦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