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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恢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丈支行与王必超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丈支行,王必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恢115-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丈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95424026-7),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南路72号。代表人:董刚军,行长。被执行人:王必超,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619750123591X),汉族,住宁海县茶院乡庙岭村1组11号。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丈支行与王必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2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王必超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西路22号的房地产。同月13日10时03分,买受人许国耀(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7196401295271)以22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必超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西路22号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被执行人王必超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西路22号的房地产【不包括装修装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土地使用证号为甬鄞国用(2012)第99-13625号,地号为14-23-124-01(0180186)】和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许国耀所有。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许国耀时起转移;三、买受人许国耀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