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步成、张美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买则,张步成,张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李买则,男,194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驼峰路小区。被执行人张步成,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红柳林镇房梁村。被执行人张美娥,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红柳林镇房梁村。本院在执行李买则与张步成、张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步成、张美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买则借款52.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760元,申请执行费7790元。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步成、张美娥在神木县麻家塔乡有土地征收补偿款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步成、张美娥在神木县麻家塔乡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