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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志刚与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刚,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刚。被执行人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让胡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让劳人仲字[2016]第3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08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让胡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让劳人仲字[2016]第3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庆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