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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刑初51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2008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5月2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2011年9月28日止)。2016年5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诉(2016)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以每克150元的价格从“小兵”(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处购买毒品后,携带毒品入住于本市高新区科创路沁心柠檬酒店8701房间。2015年5月20日9时许,公安人员在该房间内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当场查获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物2包,共计净重19.8756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酒店结账单、指认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毒品收缴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张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假释,在假释期满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欣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人民陪审员  薄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