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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5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球英与俞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球英,俞丽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民初5449号原告:陈球英,女,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俞丽银,女,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原告陈球英与被告俞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翁秋英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陈球英与被告俞丽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球英诉称,被告以需资金偿还他人欠款为由,于20152015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2016年3月,原告急需用款,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10月1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俞丽银对原告所诉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无异议。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所诉事实属实,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俞丽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球英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10月1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19元,减半收取1109.5元,由被告俞丽银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伟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