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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申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段吉明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吉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民申18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吉明,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王跃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英,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峰,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再审申请人段吉明因与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5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段吉明申请再审称,我原本是四建单位职工,从1995年开始,四建强行要求我们缴纳风险抵押金,否则不予安排工作,于是我被迫采取滚动式的方式陆续缴纳了61473元。自2009年以来多次讨要,四建口头承诺尽快将风险抵押金退还,但时至今日四建对我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一直没有退还,关于公积金2008-2009年有8个月没有给我缴,关于承包结余从2005年以后没再给过我一分钱。2001年,伊犁移动公司施工中经决算盈余到2005年共兑现三次,直到如今还有约10万元没有付清,请求依法再审。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段吉明再审主张的风险抵押金、利��、住房公积金以及承包结余,属于单位内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属于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段吉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吉明的再审申请。审判��彭英琪代理审判员伊利代理审判员祁万杰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黄玲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