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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黎军、霍山县徽浙长兴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军,霍山县徽浙长兴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军,男,汉族,1971年7月21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霍山县徽浙长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军与被执行人霍山县徽浙长兴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立 茹审判员 董   澍审判员 陈 敬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