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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4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明诚塑业有限公司、程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明诚塑业有限公司,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执保103号申请人: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049545314(1-1)。法定代表人:唐礼亮,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明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表人:程明。被申请人:程明。申请人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明诚塑业有限公司、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明诚塑业有限公司、程明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明诚塑业有限公司、程明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童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沁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