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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3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满庆与孙文华、南阳澍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满庆,孙文华,南阳澍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3934号原告孙满庆,女,汉族,1960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被告孙文华,男,汉族,1967年6月21日出生,住南阳市。被告南阳澍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8859174-4。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中泰国际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别风菊,任公司经理。原告孙满庆与被告孙文华、南阳澍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满庆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1元,退还原告孙满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