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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6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利明与苏和巴图、图雅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明,苏和巴图,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301号申请执行人陈利明,男,1975年11月5日,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苏和巴图,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图雅,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陈利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519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苏和巴图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标的20669元,及执行费21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519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代理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