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佘远妮、汤某与雷光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远妮,汤某,余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佘远妮,女,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村民,住湖南省南县。申请执行人汤某。被执行人余成强,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佘远妮、汤某与被执行人雷光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佘远妮、汤某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雷光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雷光杰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毅审判员 蹇斯发审判员 王学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