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吕梅英、邯郸市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梅英,邯郸市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付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吕梅英,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邯郸市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与八一路交叉口税务局院1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张付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付民,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现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梅英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付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执字第2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荣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