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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史学书与彭远伟、王瑞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学书,彭远伟,王瑞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4571号原告(反诉被告):史学书,男,1948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奚友标,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远伟,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告(反诉原告):王瑞丽,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772XW(1-1)。负责人:王学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杨,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学书(反诉被告)诉被告王瑞丽(反诉原告)、彭远伟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姜克香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