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德县支行与柳世梅、张隆斌、程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德县支行,柳世梅,张隆斌,程晋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15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德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汪国平,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利群,公司职工。被告:柳世梅,女,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隆斌(系柳世梅丈夫),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程晋波,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德县支行(以下判决正文前简称邮政储蓄银行)诉被告柳世梅、张隆斌、程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利群、被告柳世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隆斌、程晋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诉称:2015年2月15日,被告柳世梅、共同借款人张隆斌与原告签订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柳世梅、共同借款人张隆斌提供贷款人民币19万元,用于购买饲料,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15日,借款年利率10.08%,逾期罚息年利率13.104%,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2015年2月15日,被告程晋波与原告签订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程晋波作为担保人对担保合同范围内的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柳世梅、共同借款人张隆斌发放借款后,被告并未按约还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截止2016年5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89983.69元,利息5878.1元,共计195861.79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柳世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本金189983.69元,利息5878.1元,共计195861.79元。2、由被告张隆斌、程晋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柳世梅个人收入证明,证明被告身份及收入情况;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业务申请审批表、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情况;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支用单,证明原告放款情况;4、还款计划表,证明被告还款计划。被告柳世梅辩称:贷款属实,目前我的经济能力有限,难以还款。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张隆斌、程晋波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被告柳世梅均无异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采信的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2月15日,被告柳世梅与原告签订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共同借款人张隆斌(系柳世梅丈夫)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柳世梅、共同借款人张隆斌提供贷款人民币19万元,用于购买饲料,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15日,借款年利率10.08%,逾期罚息年利率13.104%,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2015年2月15日,被告程晋波与原告签订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程晋波作为担保人对担保合同范围内的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柳世梅、共同借款人张隆斌发放借款后,被告并未按约还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截止2016年5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89983.69元,利息5878.1元,共计195861.79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柳世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本金189983.69元,利息5878.1元,共计195861.79元。2、由被告张隆斌、程晋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柳世梅、共同借款人张隆斌向原告邮政储蓄银行借款人民币19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不能及时还款,对本案的产生应负民事法律责任。被告程晋波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计息方式,邮政储蓄银行与柳世梅所签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10.08%,逾期罚息年利率13.104%,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此方式计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柳世梅、张隆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德县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89983.69元,利息5878.1元(截止2016年5月10日),共计195861.79元。二、被告程晋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被告柳世梅、张隆斌、程晋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永宏人民陪审员 段群峰人民陪审员 秦首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蓉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