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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叶厥安与杨小青、阮彩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厥安,杨小青,阮彩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叶厥安,男,1955年5月9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杨小青,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阮彩绿,女,1964年3月22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厥安与被执行人杨小青、阮彩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先分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