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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丁晓龙与赵志强、赵连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龙,赵志强,赵连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9民初1678号原告:丁晓龙,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强,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满城区。被告:赵连荣,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满城区。原告丁晓龙与被告赵志强、赵连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志强、赵连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晓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赵志强、赵连荣共同偿还瓷砖款34000元。事实和理由:赵志强、赵连荣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份,赵志强、赵连荣新建自家住宅时,从丁晓龙手中购买了4万多元的瓷砖用于装修。赵志强、赵连荣先给付了几千元货款后,对欠下的39000元迟迟不予归还,丁晓龙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2016年2月6日丁晓龙到赵志强、赵连荣家索要货款时,赵志强未在家,其妻子赵连荣以赵志强的名义向丁晓龙出具借条一张,并代赵志强签字。2016年5月份,因丁晓龙妻子生病住院,赵志强、赵连荣偿还了5000元,对欠下的34000元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在无奈之下,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赵志强、赵连荣未作答辩。丁晓龙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6年2月6日,经丁晓龙催要,赵志强之妻赵连荣以赵志强的名义向丁晓龙书写欠条一张。载明:“欠条瓷砖款叁万玖仟整39000元2016.2月6号赵志强(捺印)”。证实至2016年2月6日赵志强、赵连荣欠其货款39000元。2、公安机关出具的赵志强、赵连荣为夫妻关系的户籍证明信。本院认为,丁晓龙提交的户籍证明信有公安机关的盖章,欠条中有赵志强的名字,赵志强、赵连荣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进行抗辩,本院对丁晓龙提交的以上证据予以认定。根据丁晓龙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赵志强、赵连荣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份,赵志强、赵连荣因新建自家住宅从丁晓龙处购买瓷砖。赵志强之妻赵连荣以赵志强的名义向丁晓龙书写欠条一张。2016年2月6日,经丁晓龙催要,赵志强之妻赵连荣以赵志强的名义向丁晓龙书写欠条一张,欠丁晓龙瓷砖款39000元。2016年5月份,赵志强、赵连荣偿还瓷砖款5000元,至今尚欠34000元。本院认为,赵志强、赵连荣夫妻购买丁晓龙瓷砖用于装修自家房屋,双方买卖关系成立。经丁晓龙催要,赵志强、赵连荣未及时给付丁晓龙瓷砖款,丁晓龙诉至本院要求赵志强、赵连荣给付瓷砖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志强、赵连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丁晓龙货款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赵志强、赵连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文雪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国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