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执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顺全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全,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顺全,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1123197711130015,武强县武强镇璩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曹丽,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1128197403091247,现住阜城县阜城镇兴北大街新胡同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顺全与被执行人曹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顺全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自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二年的申请时效期间内应当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坤奇审 判 员 严云杰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