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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兵申请执行范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范某,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范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范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明光建审 判 员  张胜贵代理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茂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