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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德良与陈志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良,陈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668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良,男,汉族,1973年3月4日出生,个体,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陈志伟,男,汉族,30岁,工人,住梅河口市光明街。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德良与被执行人陈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告陈志伟给付原告李德良货款2.52万元,案件受理费21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58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殿龙执行员  马万德执行员  董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