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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崔香与顾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香,顾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748号申请执行人崔香。被执行人顾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香与被执行人顾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崔香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812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