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陕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陕西华秦特种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1586号原告陶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颖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华秦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三里镇杨坡头村副8号。法定代表人余长庚,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忠安,男1949年2月14日,汉族,工人,住西安市雁塔区师大路师大**楼4门*号。身份证号:6101131949********。系该公司董事。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陕西华秦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颖成,被告陕西华秦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吴忠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某诉称,被告单位于2014年分数次购买原告玉米,价值20余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按月息2%支付利息。后被告先后清偿了部分货款,现下欠126877.1元至今未付。无奈,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货款126877.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将玉米供应给位于周至县鹿马中学对面的陕西华秦肉鸡场,有欠条及具体经办人李红亚、李毓的证明,与被告陕西华秦特种养殖有限公司无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某某对被告陕西华秦特种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8元(原告已预交),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有涛审 判 员 张 波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