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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终4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翟书德与固安县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安县金海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书德,固安县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安县金海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4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翟书德,男,汉族,1941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固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永定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来德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金海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固安镇植物油厂西侧。法定代表人:殷会敬。上诉人翟书德因与被上诉人固安县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安县金海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2民初2386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书德上诉称:两个被上诉人并未涉嫌犯罪,涉嫌犯罪的是两个被上诉人的员工或其雇佣的人员,原审法院认定错误。两个被上诉人单位的员工或其雇佣的人员涉嫌犯罪,与两个被上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两个被上诉人单位员工或其雇佣人员的刑事犯罪并不影响两个被上诉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对个别犯罪人员的刑事追究也不影响本案的受理和审理,本案应系正常的民事法律管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上诉人翟书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将原告已被拆毁的房屋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家具家电等经济损失60万元;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在有关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判令二被告对原告以上诉讼请求负连带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所述被告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遂驳回原告翟书德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本案中,上诉人翟书德诉称其房屋被拆除、家电及物品被洗劫,上诉人翟书德所述被侵害行为并不是民事违法行为,而涉嫌刑事犯罪。故上诉人翟书德亦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用刑罚的方法对侵犯物权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综上,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翟书德的起诉理据充足,上诉人翟书德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呼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