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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9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郑本苓与张运祥、张文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本苓,张运祥,张文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9438号原告:郑本苓,女,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南杨庄社区平安花园,身份证号码:370830196108062266。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歌。被告:张运祥,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文智,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善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女,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本苓诉被告张运祥、张文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本苓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本苓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本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郑本苓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