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潍坊某某公司购物广场、潍坊某某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潍坊某某公司购物广场,潍坊某某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616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某某公司购物广场。被告:潍坊某某百货有限公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某公司购物广场、被告潍坊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伟东代理审判员 丁 岩人民陪审员 刘世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