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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潍坊某某公司购物广场、潍坊某某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潍坊某某公司购物广场,潍坊某某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616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某某公司购物广场。被告:潍坊某某百货有限公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某公司购物广场、被告潍坊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伟东代理审判员  丁 岩人民陪审员  刘世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