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7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王汉兵、被告吕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汉兵,吕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06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行长。委托代理人:路祯,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科技,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汉兵,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吕艳,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王汉兵、吕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2207元,减半收取610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承担。审判员 吕江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