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马忠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刑初55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忠贤,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11日被抓获),同年7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宝文,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6〕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忠贤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茹、书记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忠贤及辩护人刘宝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忠贤于2016年6月7日至11日期间,以买啤酒的名义,先后12次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81-2号“旭旺琦便利店”内,趁店主张某不备盗窃现金、香烟、棒棒糖等物品。(部分物品价值人民币38.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忠贤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忠贤系初犯,能够认罪、悔罪,且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予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忠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能退赔全部赃款、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忠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交纳)。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军代理审判员 周美辰人民陪审员 何向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