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桂英诉被告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英,付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040号原告:孙桂英,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付龙,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孙桂英诉被告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孙桂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桂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桂英负担。审判员 徐彦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