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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桂英诉被告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英,付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040号原告:孙桂英,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付龙,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孙桂英诉被告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孙桂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桂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桂英负担。审判员  徐彦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