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蔡金斗与李广、严加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金斗,李广,严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蔡金斗,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李广,男,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严加良,男,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执行蔡金斗与严加良、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超审 判 员 高允宽代理审判员 钱祝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 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