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魏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2015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6日被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22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6年8月29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0时许,被告人魏某因怀疑其妻子范某与鞠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携带两把尖刀,通过爬竹梯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鞠某乙家中,持刀对鞠某乙进行逼问、恐吓。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人范某、鞠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鞠某乙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无视社会秩序,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魏某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1天,至2017年4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光艳人民陪审员 狄明德人民陪审员 高兰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