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1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民初1199号原告:郝某某,男,汉族,住邢台县将军墓镇。委托代理人:何美林,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汉族,住邢台县将军墓镇。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邢台县将军墓镇。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刘 聪代理审判员 李志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玉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