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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姚凯诉被告肖茗中、康曼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凯,肖茗中,康曼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659号原告姚凯,男。被告:肖茗中(曾用名肖勇),男。被告:康曼妮,女。姚凯诉肖茗中、康曼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诉讼中,本院通知姚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肖茗中的准确送达地址或肖茗中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肖茗中现已下落不明,姚凯逾期未能提交。本院认为:姚凯不能提供肖茗中的送达地址,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姚凯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肖茗中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肖茗中现已下落不明,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肖茗中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凯的起诉。本案姚凯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25元,予以退还给姚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小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