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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荣芳与马小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冯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338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冯某某。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四明路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冯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已付)。审判员 李 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峰速录员 吴 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