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1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岚下信用社与黄礼珠、夏声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岚下信用社,黄礼珠,夏声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1执640号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岚下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顺昌。代表人徐晓勇。委托代理人姚世勇,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风险合规部副经理,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黄礼珠,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夏声贵,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岚下信用社申请执行黄礼珠、夏声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闽0721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礼珠、夏声贵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岚下信用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598935.31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车辆、林权、工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查知被执行人夏声贵名下有位于顺昌县岚下乡夏墩村林权证号(2013)0XXXX号(宗地号0066)的山场林权。被执行人夏声贵、黄礼珠在银行虽有存款信息,但账户余额不足,不足支付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夏声贵、黄礼珠在车辆、工商、林权等登记部门无信息登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岚下信用社同意被执行人夏声贵、黄礼珠于2016年11月25日前偿还本金60000元,余款及利息于2017年2月25日前付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执行人按协议的约定因履行期限未到,目前无法履行到位,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1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彪代理审判员 赵 刚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雪芬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