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卫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23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卫东,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4日被辉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检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卫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广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卫东于2012年7月在邓某手中购买辉南县安鑫矿产品经销有限司相关手续。2013年2月26日,王卫东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黑山县忠信化工产品经销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组,发票号码00844600-0084XXXX,税额512905.98元;向黑山县慧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四组,发票号码:00844596-0084XXXX,税额636227.18元。以上王卫东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组,税额1149133元,已全部认证抵扣。案发后,王卫东主动到辉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及涉案税款。庭审中,被告人王卫东认罪,无辩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卫东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邓某等人的证言,辉南县安鑫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证明、资金回流证明、投案自首说明,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卫东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卫东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王卫东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积极挽回国家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卫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井丽纯代理审判员 于媛媛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