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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中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哈密市泽昊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吉喜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密市泽昊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吉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中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反诉被告):哈密市泽昊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法定代表人:赵小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军,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吉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新民四路天润花园2#高层A座16楼。法定代表人:冯银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海明,新疆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富强,男,汉族,1980年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原告(反诉被告)哈密市泽昊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吉喜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哈密市泽昊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吉喜置业有限公司均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哈密市泽昊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吉喜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哈密市泽昊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吉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76035元,已预交3801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哈密市泽昊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644元,减半收取即732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吉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滢代理审判员 阿仙古丽·买买提人民陪审员 徐   彩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环   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