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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4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杨亚军与陈传平、陈德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军,陈传平,陈德容,潘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4276号原告:杨亚军,男,1977年6月7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陈传平,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陈德容,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被告:潘启平,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杨亚军与被告陈传平、陈德容、潘启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亚军诉称:被告陈传平、陈德容夫妇因资金周转困难经被告潘启平担保于2014年5月17日向我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3%。该借款经我多次催要无果,为此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陈传平、陈德容、潘启平的住所信息,向其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结果邮件回执注明“原告给的地址不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认三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亚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退给原告杨亚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滕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