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吴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吴文娟,江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列东东新四路中银大厦。主要负责人李铭舟,行长。被执行人:吴文娟,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江秋德,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文娟、江秋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梅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文娟、江秋德返还欠款28127.64元及利息。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房产、金融、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文娟、江秋德的财产情况,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锦审判员 苏新耀审判员 黄文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广臣附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0&Gid=242703&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87262736&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290966672”l”m_font_0#m_font_0?)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