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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0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马国斌与李秋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斌,李秋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0636号原告:马国斌,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李秋生,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斌与被告李秋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李秋生的住址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被告外出去向不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全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