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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海盟与被执行人孙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盟,孙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577号申请执行人于海盟,男,1984年5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韦,男,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海盟与被执行人孙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孙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于海盟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4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孙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于海盟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4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4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