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6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罗四全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四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6刑初67号公诉机关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四全,男,住麦积区;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11月16日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3年10月10日被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5月13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5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礼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6月13日被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礼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四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悌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四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份一天,犯罪嫌疑人罗四全在礼县盐官镇罗堡加油站南侧公路旁向吸毒人员赵某1贩卖海洛因一包(约0.3克),得毒资700元。2015年9月份一天,犯罪嫌疑人罗四全在礼县盐官镇罗堡村村民罗随心家东侧100米处公路上向吸毒人员王某1贩卖一包海洛因,得毒资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四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被告人罗四全户籍证明、看守所收押健康检查表,证人王某1、赵某1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刑事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礼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0)麦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2013)礼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四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其行为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罗四全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四全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5月13日执行期满被释放。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2015年9月被告人罗四全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四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在量刑时酌予考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罗四全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四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加莲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人民陪审员 冉保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