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3民特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帅、唐后军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帅,唐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特117号申请人:刘帅,男,199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临洺关镇南大街古新巷一区。申请人:唐后军,男,1981年4月15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帅与唐后军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丁家春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帅与唐后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25日经滁州市南谯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刘帅的各项损失费用双方协商后由唐后军赔付;2、双方充分理解并认可本协议,签字后就本次事故到此了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此次事故提出其他索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家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