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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蜀欧菩萨岩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攀枝花蜀欧菩萨岩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50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弯腰树。法定代表人蔡军,系攀枝花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蜀欧菩萨岩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二滩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向春模,系该公司董事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44000元,我院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续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梓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