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安军,姜更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2831号原告贺安军,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姜更书,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原告贺安军与被告姜更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贺安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安军自愿撤回对被告姜更书的起诉,是自己的真实意识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贺安军负担。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志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