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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4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伟与李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李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194号原告:张伟,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盼盼,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李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颍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