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2第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海青被告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海青被告许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第民初1257号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斌,董事长。被告许海青被告许某某,男,汉族,住吉水县。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海青被告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熊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玉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