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谢桂新诉孙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桂新,孙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224号原告谢桂新,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晓慧,女,1993年8月24日出生。被告孙国,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立龙,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桂新诉被告孙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桂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桂新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桂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谢桂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隗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