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22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鲍x诉被告刘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x,刘x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2562号原告鲍x,男。被告刘xx,男。原告鲍x诉被告刘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x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鲍x承担。审判员  姜宏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