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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旭林汽运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公路管理局公路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旭林汽运有限公司,湘潭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02行初32号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旭林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祥符镇。法定代表人涂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湘潭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刘光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江波,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该单位法规科科长,住湖南省湘乡市。委托代理人曾磊,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旭林汽运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湘潭市公路管理局公路行政处罚一案,2016年6月20日,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旭林汽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6月24日,本院向被告湘潭市公路管理局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岳建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曾晖、人民陪审员谢建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波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旭林汽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湘潭市公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江波、曾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旭林汽运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岳建清审 判 员  曾 晖人民陪审员  谢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